1、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,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,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。
2、选拔任用涉密人员,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,进行严格审查,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。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。
3、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、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,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。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,应坚决调离。
4、涉密人员上岗前,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。
5、涉密人员在岗、离岗和出国(境)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,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,增强保密观念。
6、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,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,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。
7、涉密人员辞职、调动,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,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。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。
8、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、保管的密件,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,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。
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
1、成立定密工作领导小组,确定单位法人代表为定密小组组长,分管保密工作领导为具体负责人,秘书处为具体负责部门,负责对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、调整工作的监督和审核。
2、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、资料、文稿、报表及计算机硬盘、软盘和录音(像)带等磁介质载体,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范围规定,及时确定、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。
3、确定、调整国家秘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,由承办该事项处室,根据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确定、调整的初步意见,报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。
4、单位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,若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,应及时纠正;国家秘密泄漏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巳发生明显变化,或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,应及时调整密级、保密期限或解密。
5、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和调整,须在有关载体上作出规范化的标识。
6、定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。对不及时或不准确或漏定、错定造成泄密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。
涉密载体(介质)密品使用保密管理制度
1、涉密载体及密品,必须由单位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,密件收发、交换、借阅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。
2、涉密文件(或密品)只发给单位并由机要员签收保管,不得发给其他人员。
3、传递密件应使用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,不得通过普通邮政进行。绝密件的传递,应单独密封,交由机要交通负责或专车两人护送。
4、密件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,不得横传,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机要室,不得在机要室以外场所存放。
5、销毁密件,须认真登记、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,统一送市公文销毁站销毁。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。
6、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、密品外出的,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,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,履行保密管理的有关手续。
7、对涉密的硬盘、软盘、U盘、磁盘等载体,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,并视同秘密文件、资料,由机要室统一登记,集中管理。需要使用时,应履行保密登记管理手续,用后及时归还机要室保管,不得存放于个人手中。
8、单位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密件应及时交机要室登记管理,个人不得留存。
信息提供、发布和上网保密审查制度
l、信息提供、发布、上网实行保密审查、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。
2、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方式。自审指信息是否涉密由本单位自行审查;送审指对信息是否涉密界限不清的,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。
3、信息发布、上网,坚持涉密不公开、公开不涉密和谁上网、谁负责的原则。
4、对涉密信息确需对外发布、上网的,应采取解密或者删节、改编、隐去等保密措施,并经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审定。
5、接受记者采访,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。